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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租”来的官司》

播出日期:2005年5月27日

视界网   2005-05-27 15:02:00

演播室:
    主持人:各位晚上好,欢迎光临《拍案说法》。2004年的最后一天,当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前的两个小时,在重庆的市区内,渝澳大道东方花园闸道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据交通民警接到报案之后,现场勘察,判断,这是因为驾车人醉酒驾驶所致。按理说这是一起责任非常明确,处理起来也并不复杂的交通意外,可是这起交通事故,却引起了另外一场诉讼纠纷,倍受人们的关注,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解说:2004年12月31日,一个全国人民为之喜庆的日子,大家都在准备着迎接新年的到来,然而对于重庆的邹长福以及同他一起团年的两个朋友来说,去解放碑听钟声,则成了他们的死亡之旅。当晚10点左右,邹长福驾驶一辆牌照为渝A78359的桑塔纳轿车载着朋友张某、谭某一道去听新年的钟声,不料,当车行至渝澳大道“东方花园”匝道口时,车正前方直撞上了匝道口的水泥防护墙,车上的张某、谭某当场死亡,邹长福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出事车辆也基本报废。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支队交警陈伟采访:2004年3月31日晚上22点09分,接到报案,在我们江北区华新分流道,东方家园闸道口,就发生了一起,一辆桑塔纳,撞到一个水泥护栏的交通事故。

    解说:随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8支队对现场进行了处理,并于2005年1月28日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邹长福属酒后驾车,且未系安全带、操作不当,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出事车辆本身,没有性能问题。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支队交警陈伟采访:国家规定的(酒精含量)标准是,驾驶员在10毫克 ,每100毫升血里面,属于允许的正常范围。发现邹长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58毫克每100毫升。

    解说:在交警部门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死者之一谭某的家属提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此时谭某家属所指控的索赔对象却并不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邹长福,而是一个叫蒋明成的人和重庆当地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那么这个蒋明成和这家汽车租赁公司到底和死者谭某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而谭某家属却为什么要找到他们进行索赔呢?

    重庆市铁路自备车公司经理郑厚赏采访;我不知道,我们公司和谭某,究竟是什么关系?我们之间从来没产生任何关系。他既没来租我的车,也不是我们公司什么人。

    电话采访原告律师杨徐来:因为合同上面,公司和承租人,共同指定驾驶人,我们肯定告承租方。

    解说:原来,早在2004年11月26日,蒋明成与我市铁路自备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租期为2天。按照汽车租赁的有关规定,没有驾照的蒋明成在合同上约定:一同前往的朋友邹长福是租赁车的约定驾驶员。

    重庆市铁路自血车公司副经理田良荣采访:因为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规定,车一定要交给,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蒋明成他当时作为租车人,他有身份证,但是他不是驾驶员,他就请了一个叫邹长福的人,来给他担任驾驶员,邹长福他有驾驶证。

    解说:不料,两天租期满后,在外地出差的蒋明成却打电话到租赁公司,称因有事要办,可能会耽搁几天,想续租该车辆。

    重庆市铁路自血车公司副经理田良荣采访:11月28号左右,他(蒋明成)从涪陵打电话过来,说要续租。

    解说:于是,2004年11月30日,蒋明成的约定驾驶员邹长福来到了租车公司办理了续租手续。之后,2004年的12月3号、10号驾驶员邹长福又接连两次来到渝铁汽车租赁公司办理续租手续。

    重庆市铁路自血车公司副经理田良荣采访:后来他(邹长福),又不断地续租,直到2004年12月27号,办理了月租手续。

    解说:不料,车辆租出后,汽车租赁公司等来的,却是一车三死的噩耗,租赁公司渐渐的感觉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因为在重庆,就他们这个行业,出现如此重大交通事故的先例是没有的,这也是第一次。尽管大家看来,都认为此次事故超出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但租赁公司还是找到了保险公司。

    被告代理律师曾兴华采访:保险公司它认为,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驾驶员饮酒驾车,操作不当,你既没有保很多(险),保险公司它可以拒支,拒赔。

    重庆市铁路自备车公司经理郑厚赏采访;不仅不赔偿,(死者)家属人员的保险,同时车辆(的保险),它也不赔。

    解说:而此时,面对死者谭某家属的索赔要求,租赁公司表示,是不能接受的。

    被告代理律师曾兴华采访:由于他(邹长福)操作不当,饮酒驾车,造成人家的财力受到损害,所以运输人和承租人,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解说:记者试图找到承租人蒋明成了解一些具体的情况,但通过手机,朋友联系均没有得到蒋明成的任何消息。

演播室:
    主持人:作为案件当中的受害者家属来讲,他们提出来,希望两个人要承担这个责任,一是蒋明成,我们先来看看,就死者家属提出来的,他要求蒋明成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谭宗泽:租赁关系上来讲,蒋明成他是向租赁公司,租赁的这个车辆,这个车辆在租赁期间,蒋明成就是使用人,实际占有人,而邹长福是他指定的驾驶员,委托驾驶这辆车辆。在这个过程中间,因为委托关系而产生的,邹长福的行为,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说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间,因为蒋明成他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利,而必须要承担,这个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以他应当对这个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蒋明成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这还不是整个案件 ,引起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是因为受害者家属,同时还提出,要求租赁公司来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广告之后来看看,双方还有什么样的说法?

    解说:今年2月初,事故发生后仅一个月,渝铁租赁公司决定参照保险公司“车辆乘坐险”的理赔标准,向其中两名死者家属各支付了1.6万元的“人道主义抚慰金”,但惟有谭某的家属没有认可该笔费用。 随着紧接着而来的——渝铁租赁公司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重庆市铁路自备车公司经理郑厚赏采访;参照保险公司驾乘险,我们保的是两万,赔百分之八十,就是一万六,参照这个基数。

    电话采访原告律师杨徐来采访:按人道主义,这点钱够吗?这应该有十多万吧。

    重庆市铁路自备车公司经理郑厚赏采访;谭某的家属,当时就表示了不同意见。

    电话采访原告律师杨徐来采访:他说的人道主义是道义上的,我知道,但是我们提出的是法律上的,道义上的补偿和法律上的赔偿,这是有区别的,对不对。

    解说:2005年3月1日,谭某家属以:该出事车辆系重庆市铁路自备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所有,所以该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蒋明成是出事车辆的承租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把重庆市铁路自备车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和承租人蒋明成某告上法院,提出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元的要求。

    被告代理律师曾兴华采访:原告,死者的亲属,他应该告承租人和驾驶员。他们之间产生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我们之间产生了运输合同关系,我们和他没有直接关系呀,也就讲我是车主,要叫我承担赔偿,我们觉得很冤。

    重庆市铁路自备车公司经理郑厚赏采访;这个车(租)出去以后,他(承租方)自己载人,或者自己拉客,这都不是我们控制得了的了,因为对方租我们车以后,使用权就已经转移给他了。

    解说:而原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曾兴华采访:你明明知道驾驶员饮酒,你明明知道驾驶员违章操作,故意叫他高速行车,诸如此类,甚至我们讲的不系安全带,行车人他有一个过失,而这种过失,对他造成损害后果,它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电话采访原告律师杨徐来采访:这不是免责条件,减轻他法律责任的条件,不是免除他的法律责任,而是减轻他的法律责任。

    解说:同时,租赁公司还表示,合同签好后,我只要保证车的性能良好,至于你要遵守交通法规等,都是你的权利义务,这点合同上也是很明确的,况且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我车本身出现了性能问题,而是由于你操作不当所致,值得一提的是,早在租车合同中就有明确约定“承租方承担租期内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被告代理律师曾兴华采访:我们在租车的时候,我们已经尽了,我们应当尽的租车注意事项,也就是我们已经尽责了。

    解说:2005年4月22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我市的首起“租”车官司进行了第一次庭审。而此时的租赁公司则认为,之所以现在很难划分双方责任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现存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被告代理律师曾兴华采访:(租赁行为)不象,我们讲的内部承包,内部承包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定论的。还有我们讲的盗窃,这也是有定论的。车主是不承担责任赔偿的,就在于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应跟上,所以我们沿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罚条例》,车主要承担垫付责任是不行的,你不承担垫付责任,你承担什么责任呢。或者是不承担责任呢?拿什么做依据 ?没有。

    解说:据介绍,出事车辆为桑塔纳2000型,从去年11月26日签约租车,到事发当天止,公司共收了承租人蒋明成不到7000元的汽车租赁费,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赔了3.2万,而且初步估计修车费用也不会低于5万元,到现在还不知找谁买单。为此,该案立案后,我市33家汽车租赁公司向渝中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联合签名的“声援书”,表示:汽车租赁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果将类似事故责任转嫁给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将会因此而倒闭。

    生态市民安租车公司经理张陆生采访:这个案子发生之后,因为我们是同行也很关心。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些事情,难免今后会发生在我们公司身上。

    重庆市润泰汽车租赁公司经理赵康采访作为客户也好,租赁公司也好,其实都不愿意发生这种事情。我觉得,应该以交管部门划分责任,来认定哪一方该负相关的责任。

    解说:2005年4月15日,重庆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反映表示:我国至今未颁布汽车租赁管理法规,汽车租赁企业、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无明确规定。当前汽车租赁企业合法权益急需法律保护。

演播室:
    主持人:现在我们来探讨,汽车租赁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

    观众:我觉得,就好象租房子似的,如果我租一套房子给人家住,那他要是在家里跌倒了,或者发生了什么事,那也是我来给他承担后果吗?这不可能。

    观众:它(租赁公司)的车没有问题,所以把车租给你,你也确认了那个车没问题。

    主持人:车祸是因为酒后醉酒驾驶。

观众:对,是酒后驾驶。(酒后驾驶)之后的事情,公司并不能负责任的。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谭宗泽;出租人的义务,他就要保证出租物的完好,无瑕疵,他完成了这样的一种,交付义务之后,他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主持人;虽然在租赁合同当中,也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就是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内由于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可是现在官司已经打起来了,作为租赁公司一方认为,虽然有这条规定,但是在法律上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的明确性的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林刚:在这种情况之下,实际上(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严格来讲,如这种严格的,叫《行政法规》的限制。但是它有《民法》,《合同法》,这些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实际上在调整一个租赁关系,以及相关的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应该是有充分的依据的。

    主持人:在我手里有一份,2002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那么就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他们也是做了相应的规定。我们今天所关注的话题,是不是可以从这个办法当中,找到一些答案,我们仍然在继续关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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