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租来汽车作质物,担保无效当返还

文章出处:www.jsfy.gov.cn

从上海汽车法律网转载

    2005年6月2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用他人汽车用于担保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依法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判令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许某某、王某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返还苏FDll63千里马汽车一辆,另由许某某赔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费损失22880元,驳回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王某某赔偿租赁费损失的请求。
  2004年11月29日,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许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许某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苏FDll63千里马汽车一辆,租车期限为2004年11月29日14:00至2004年12月2日,每日租金160元。此后,许某某在未征得某汽车租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质押给了王某某,作为借款的担保。某汽车租赁公司发现后向许某某、王某某追要,王某某以其占有的汽车系许某某向其提供的担保物、其占有汽车属于善意取得、自己不属于向某汽车租赁公司返还车辆的义务主体为由拒绝向某汽车租赁公司返还,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许某某通过租赁合同合法占有某汽车租赁公司所有的汽车,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使用。许某某未经车辆所有人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同意,将其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得的车辆用于向王某某提供担保,其与王某某形成的担保合同无效,王某某基于无效担保合同取得的汽车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某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许某某、王某某向其返还被王某某占有的车辆。王某某占有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苏FDll63千里马汽车并不属于善意取得,其辩称自己非返还车辆的义务主体,于法无据。许某某租得某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满后未能返还车辆,应当赔偿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租赁费损失,该损失可参照许某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约定的日租金标准计算。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王某某在接受许某某出质车辆时主观上具有恶意,故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王某某赔偿损失,不能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租车报价
专业汽车租赁中介/全透明报价/拒绝差价/消灭黑箱
特色服务
嘟嘟汽车租赁全新概念企业/倾力打造汽车消费新平台


E-mail: car@ddqz.com

服务电话:0570—3071566
                  13305708077

服务QQ: 嘟嘟汽车租赁公司欢迎您的光临,敬请咨询或留言。

地 址:衢州市荷一路43号
            (中立交桥天鸿饭店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