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租赁公司租来的车子被偷了,可是万万没想到租赁公司却没给这车上“盗抢险”;这样一来,租车方却要为此承担全部责任——义乌的龚先生目前就为此很是郁闷。
“车子丢了,我肯定要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车子没有投保盗抢险,租赁公司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龚先生一脸无辜地表示道,龚先生觉得租赁公司不上“盗抢险”的行为,根本目的就是向消费者身上转嫁风险,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租来的轿车丢了
今年1月2日,龚先生向义乌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并约定1月4日归还。1月3日晚,他将车停在自家住宅前的空地上,可是第二天一早车子不翼而飞。于是他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通知了租赁公司,经过警察确认该车被盗。
“当时我还以为车子是投保了盗抢险的,想想要赔也不会太多,所以我也没怎么担心。”龚先生说,没料到的是,一周后租赁公司突然要他返还价值20余万元的现代轿车,原因是那辆车并没有投保盗抢险。
租赁公司转嫁风险?
龚先生不能接受租赁公司要他负全责的要求。相持许久之后,租赁公司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龚先生的代理律师沈先生认为,租赁车辆毫无疑问存在着高风险:由于承租人是不确定的,因此经手车辆的人很多,车辆被偷盗的风险很大。但这一风险不应该由临时承租人来承担,而应该由租赁公司来完成,租赁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投“盗抢险”或其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方法来规避这一风险。租赁公司不采用这些办法,根本原因就是为了节约成本,同时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义乌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公司已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了强制保险的险种,而“盗抢险”并不在汽车强保险种之列,所以公司已尽到了应投保的义务。
另外,一般来说车辆失窃的可能性并不高,因此租赁公司的车辆都没有投保盗抢险也算是在情理之中。而此车被盗的根本原因,在于租车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相关责任理应由租车人承担。
租赁公司是否构成服务缺陷?
“即便盗抢险不是强制性的险种,但为车辆投保盗抢险,已经成了一种行业惯例。租赁公司没有投保这一险种,并且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属服务上的缺陷,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一定的责任!”龚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向多家租赁公司进行了了解,这些公司的车辆一般都投保了盗抢险,有些车辆甚至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
为了了解行业内的做法,记者根据黄页号簿登记的信息,随机采访了一些汽车租赁公司。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容易被偷的、高档的轿车肯定投保了盗抢险,没有投保的是那些低档的汽车。而其他一些租赁公司也均表示,贵重车辆都投保了“盗抢险”。
“盗抢险”是否应该成为租赁公司法定险种
业内人士认为,不管此案的最终判决如何,但此案的发生可以给广大消费者提个醒,在租车时必须查看车辆的投保情况。如发现有未投保的险种时,应及时与租赁公司协商,明确发生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同时,经营者也应当吸取教训,对于车辆所投保的险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作为汽车租赁公司,有义务承担起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等风险,而不是无谓的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盗抢险”有必要成为租赁公司投保的法定险种。
摘自浙江汽车租赁网www.zjzlw.com |